(2015)泗王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亮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