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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继斌与王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斌,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斌,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蓝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玉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玉所有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叁万捌仟贰佰元(¥38,200.00)及案件受理费1,105.00元、执行费489.58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雅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