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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彦芳与王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3727号申请执行人:周彦芳,女。被执行人:王骞,男。申请执行人周彦芳与被执行人王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庄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到期未履行义务,因其未履行义务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