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田信用社与杨路金、杨福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田信用社,杨路金,杨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200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田信用社。负责人余水金,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杨路金,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福春,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路金、杨福春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5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田信用社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路金、杨福春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5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路金、杨福春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