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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系吸毒人员,居住在本市罗湖区瑞鹏大厦二栋5G房。2015年4月21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谢某的住处将其抓获,现场起获被告人谢某放置在房间床下盒子内的四包毒品(经鉴定,分别净重7.84克、4.82克、0.58克、0.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上述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