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与合肥强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合肥强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陈传国,钱蕾,陈义银,张焕芝,陈义明,王自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刘立华,行长。被告:合肥强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陈义明,总经理。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义银,总经理。被告:陈传国,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钱蕾,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被告:陈义银,职业不详。被告:张焕芝,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陈义明,职业不详。被告:王自兰,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与被告合肥强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传国、被告钱蕾、被告陈义银、被告张焕芝、被告陈义明、被告王自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强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传国、被告钱蕾、被告陈义银、被告张焕芝、被告陈义明、被告王自兰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强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传国、被告钱蕾、被告陈义银、被告张焕芝、被告陈义明、被告王自兰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