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修x与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昆,何云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3852号原告修正昆,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被告何云骏,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原告修正昆与被告何云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伟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正昆,被告何云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修正昆诉称:车牌号为京x的车牌为原告所有。2012年7月,被告提出租用原告的车牌,用原告的身份证及购车指标购买北京现代ix35小客车。当月4日双方签订协议,被告出资购车,租用原告的车牌,每年一次性支出给原告人民币3500元,直至被告摇到购车指标为止。此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名下车辆变更为奔驰小客车。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于2012年7月4日签订的号牌租用协议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云骏辩称:双方签订的号牌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违反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不属于国家层面的立法,只是一个市的规章制度。并且原告的购车指标不是通过摇号取得的,在摇号政策出台之前,该号牌名下就已经有车了。被告出资将该车购买并办理报废手续。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金额支付使用费。且协议上未禁止被告更换车辆,被告换车后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之前原告让被告归还指标时,被告说过尽快找指标,原告说可以,但被告一直也没有摇上号。后来原告又让被告把车卖掉。现在卖车是要赔钱的,如果原告将车买走,被告就同意协议无效。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原告修正昆(乙方)与被告何云骏(甲方)签订了号牌租用协议,对车辆(北京现代ix35)和号牌(京x)的使用和归属达成协议如下:1、车辆由甲方全款购买,乙方没有任何出资;2、车辆的买卖权,归属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没有任何权利对车辆进行任何处置;3、甲方使用乙方号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甲方一力承担,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4、车辆出现事故和故障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理赔及维修;5、甲方没有找到新的号牌过户之前,号牌一直由甲方使用。甲方找到新的号牌之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6、甲方使用乙方号牌期间,甲方每年一次性给付乙方3500元,中途甲方找到新的号牌需要解除合同时,甲方按照实际使用月份付清;7、协议已经达成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按照甲方给乙方的经济补偿的百分之百进行经济赔偿。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何云骏使用原告修正昆的号牌购买一辆现代小客车。2014年2月17日,被告何云俊将该号牌下的车辆更换为奔驰小客车。被告何云骏称在其使用原告的车牌号后,一开始是一辆现代,中间换过一辆甲壳虫,现在是一辆奔驰车。每次换车都是原告提供身份证协助办理登记。原告修正昆则主张其对换车一事不知情,是被告何云骏编造理由借走其身份证。另查,诉争的车牌号京x名下原登记一辆面包车,登记车主为原告修正昆,该车在河北省被多次转卖。后被告何云骏出资将该车买回,并办理报废手续。庭审中,被告何云骏提交了由原告修正昆签名的收条一张,金额为7000元,日期为2012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3日。原告修正昆主张其实际只收到3000元,其余4000元是买面包车和报废手续费用,该费用先由被告何云骏支付,后被其从租金中扣除。被告何云骏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否认。原告修正昆称协议签订后第三年,其要求增加租号牌的费用,但被告不同意,被告爱人仍将3500元汇入其卡内。此外,原告修正昆还主张因被告何云骏私自将车辆换成奔驰车,导致其无法申请经济适用房。被告何云骏提交了残疾证证明其肢体残疾,称其租用号牌,购买奔驰车是用该车参加车展、接活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经询问,被告何云骏称其夫妻二人均在摇号,但一直没有中签。上述事实,有号牌租用协议、收条、保险单、登记证、残疾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系北京市政府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制定。该规定明确了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并规定不得转让购车指标。被告何云骏因无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为给其车辆取得牌照,与原告修正昆签订了号牌租用协议。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因此,京x车牌号虽然不是原告修正昆通过摇号方式取得,但其在原车辆报废后的更新指标同样不允许出租。故原、被告之间的号牌租赁行为具有规避政府对于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的非法性,违反了北京市关于小客车调控的相关规定,扰乱了政府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号牌租用协议应属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修正昆与被告何云骏于二○一二年七月四日所签订的《号牌租用协议》无效。诉讼费三十一元,由原告修正昆负担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何云骏负担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齐伟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