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静静与刘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静,刘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35-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静,女,汉族,住所地阜阳市颖东区被执行人:刘庆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123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庆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利民路分理处的存款24000元,现因需扣划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庆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利民路分理处的存款2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