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卢志平与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平,施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667号原告:卢志平。被告:施冰。原告卢志平与被告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施冰归还借款本金3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27日,施冰向卢志平借款34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借款至今,施冰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卢志平借款本金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施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