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封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齐素真、杜志朝与李红飞、李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素真,杜志朝,李红飞,李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齐素真。原告:杜志朝。委托代理人:胡东勋。被告:李红飞。被告: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素真、杜志朝诉被告李红飞、李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素真、杜志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红飞、李国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素真、杜志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素真、杜志朝撤回对被告李红飞、李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齐素真、杜志朝承担。审判员  贾西娟审判员  李秋香陪审员  候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令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