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齐素真、杜志朝与李红飞、李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素真,杜志朝,李红飞,李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齐素真。原告:杜志朝。委托代理人:胡东勋。被告:李红飞。被告: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素真、杜志朝诉被告李红飞、李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素真、杜志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红飞、李国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素真、杜志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素真、杜志朝撤回对被告李红飞、李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齐素真、杜志朝承担。审判员 贾西娟审判员 李秋香陪审员 候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令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