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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挪信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云南云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挪信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云南云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挪信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挪信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服(2015)呈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争议标的超过了300万,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云南云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引发的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物业为昆明上海东盟商务大厦,该物业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且从被上诉人的诉请事实及理由看本案为变更之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