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纸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秀全、代现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秀全,代现华,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纸商初字第9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爱东。委托代理人司守忠。被告张秀全。被告代现华(系被告张秀全之妻),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金屯镇前老屯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711042066.被告张龙。被告乔慧敏(系被告张龙之妻),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金屯镇河清口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510222524.被告张东风。被告王全个(系被告张东风之妻),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金屯镇前老屯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1********。被告张传辉。被告朱海燕(系被告张传辉之妻),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金屯镇前老屯村。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诉被告张秀全、代现华、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司守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秀全、代现华、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某诉称,2010年6月2日被告张秀全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被告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自愿为该笔借款进行连带担保。该笔借款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合建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对上述欠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被告张秀全、代现华、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秀全、代现华于2010年5月8日以借新还旧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140000元。经协商原告农某于2010年6月2日与被告张秀全签订(嘉金)农信联保借字(2010)第4-0062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合建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自2010年6月2日至2011年5月10日按月利率为4.425‰计付,上浮120%。2010年6月2日,原告又与被告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签订(嘉金)农信高保字(2010)第4-0062号保证合同,和担保承诺书。约定被告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为被告张秀全在原告处的借款14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0年6月7日,原告将140000元借给被告张秀全。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清偿。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张秀全的借款申请书、(嘉金)农信联保借字(2010)第4-0062号借款合同、(嘉金)农信高保字(2010)第4-0062号保证合同书、担保承诺书、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被告张合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能够证明被告张合建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和担保承诺书,能够证明被告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为被告张秀全在原告处的借款14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能够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秀全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秀全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现被告张秀全未清偿向原告的借款140000元本息,因被告张秀全和被告代现华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夫妻二人共同申请所借,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张秀全、代现华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为被告张秀全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被告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为被告张秀全在原告处的借款14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全、代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所欠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0000元及约定利息。二、被告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对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张秀全、代现华、张龙、乔慧敏、张东风、王全个、张传辉、朱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衍生审 判 员  薛广坤人民陪审员  司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