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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永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豪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永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豪迈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保字第00031号原告:安徽永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董亚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陵豪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豪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铜陵豪迈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谢爱萍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