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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增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