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增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