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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国苟、黄则新与黄则新、叶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苟,黄则新,叶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周国苟。被告黄则新。被告叶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苟与被告黄则新、叶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周国苟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周国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国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仇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