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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俊良与刘占厚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28-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2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孙某某申请解除对被告刘某某持有的某某煤化矿业有限公司xx%股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某持有的某某煤化矿业有限公司xx%股权的冻结。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