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盘志明诉罗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志明,罗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盘志明,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荣克,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罗清文,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居民。原告盘志明与被告罗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盘志明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盘志明以被告主动归还了原告的全部借款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盘志明以被告主动归还了原告的全部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40.5元,由原告盘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先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