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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黄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梁建华与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华,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黄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华,住贵州省贞丰县。被执行人: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梁淑晶,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梁建华与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6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长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一、确认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与梁建华于2014年1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9095.87元给梁建华;三、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608元给梁建华。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梁建华的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按其提出的分期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6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长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俊光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