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邵峰与孙峻松、周崇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玉华,邵峰,孙峻松,周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异字第00014号异议人:庄玉华,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申请执行人:邵峰,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孙峻松,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周崇国,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邵峰与孙峻松、周崇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周崇国的配偶庄玉华在金融机构账号存款9万元。异议人庄玉华以该银行存款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异议人银行存款的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异议人庄玉华、被执行人孙峻松、周崇国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邵峰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庄玉华称,其与周崇国存在夫妻关系,但异议人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异议人名下的两笔银行存款是异议人个人的财产,该两笔银行存款来源于2010年左右异议人父母赠与的现金5万元以及周崇国父母赠与的现金7万元,是赠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不愿以个人名下的财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申请人邵峰的损失。现法院扣划庄玉华银行存款不当,故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法院对该两笔银行存款的扣划。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异议人的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邵峰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执行人周崇国辩称,邵峰与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与异议人庄玉华无关,由周崇国个人承担。庄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与其无关,双方父母赠与异议人现金其亦不知情。被执行人周崇国未提供证据。被执行人孙峻松称,其对庄玉华与周崇国的婚姻状况不知情,对庄玉华提到的父母赠与现金的说法亦不知情。被执行人孙峻松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邵峰与孙峻松、周崇国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相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峻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周崇国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邵峰因孙峻松、周崇国的盗窃行为被损毁的财物损失30600元,由孙峻松赔偿18360元,由周崇国赔偿1224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孙峻松、周崇国对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予以退赔(附各被害人退赔明细表,其中邵峰退赔金额96000元,退赔各被害人总金额1025860元。);孙峻松、周崇国作案工具雅马哈踏板摩托车1辆、毛线帽子2顶、线手套2付、平口螺丝刀1个、江苏省地图1册予以没收。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淮刑终字第00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4年1月8日冻结庄玉华*******************账户1万元以及*******************账号8万元,后移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进行续冻。判决书生效后,孙峻松、周崇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邵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相执字第00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周崇国配偶庄玉华在银行账号存款9万元,后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扣划裁定。另查,周崇国与庄玉华于2009年7月1日在抚顺市顺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一直存续。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若该方不能证明是其个人财产,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庄玉华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事实依据不足,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周崇国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异议人庄玉华享有财产部分的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曼曼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