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