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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