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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马某某某,女,回族,现年47岁,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男,回族,现年47岁,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以经过慎重考虑自愿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以经过慎重考虑自愿放弃诉讼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瑞林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汉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