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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孝祥申请执行成都金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孝祥,成都金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程孝祥。被执行人成都金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喜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9日受理程孝祥申请执行成都金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金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金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机投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5938.9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