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隆汉与茂南区银海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隆汉,茂南区银海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吴隆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茂南区银海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上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彭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隆汉诉被告茂南区银海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于七日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但原告并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并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因此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隆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萧伟权人民陪审员 梁其荣人民陪审员 杨昌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