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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征与被上诉人马欠、王璐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征,马欠,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征,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欠,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璐,女。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征与被上诉人马欠、王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城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征于2015年5月20日以服判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刘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干祥1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王 小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