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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行申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周生花诉诉永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申诉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4)甘行申字第76号周生花:你因诉永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夏县人民法院(2012)临县法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和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你与汪振芬互相厮打,你咬伤汪振芬的右手无名指,汪振芬用啤酒瓶将你打倒在地。永靖县公安局经调查后,根据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法对你和汪振芬分别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对你殴打他人的行为,永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永公(治)决字(2012)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你要求永靖县公安局适当赔偿精神损失的申诉请求,属于申诉时提出的新的诉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