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单联昊与官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联昊,官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单联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绥芬河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富林,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联昊诉被告官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