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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单联昊与官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联昊,官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单联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绥芬河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富林,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联昊诉被告官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