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二虎与商水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二虎,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丁玉环,女,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李现俊,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水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余高中,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高烈,该院职工。再审申请人崔二虎因与被申请人商水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二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商水县中医院医生胡杰红在给崔平新进行诊疗时未取得执业资格,不能单独行医,该诊疗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及常规,该医院对崔平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崔平新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胡杰红在二审庭审后提交的河南省卫生厅开具的证明未经质证,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当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崔二虎的父亲崔平新因病在商水县中医院就诊,在请假外出期间死亡,请假条上注明有“院外如有意外死亡与院方无关,家属负全责”的说明。崔平新死亡后,其家属把水晶棺摆放在商水县中医院门口,后经公安部门调解,医院与崔平新家属自愿达成协议,由医院补偿给崔平新家属10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再纠缠此事。后崔平新的儿子崔大虎领取了该补偿款,该纠纷本应至此了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系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原则上应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损害结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崔二虎称应当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依据上述规定,崔二虎应当对崔平新的死亡与商水县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崔二虎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对于崔二虎要求商水县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胡杰红在二审庭审后提交的河南省卫生厅开具的证明,该证明虽未经质证,但二审法院也未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因胡杰红当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商水县中医院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商水县中医院给予崔二虎8000元补偿并无不当。综上,崔二虎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崔二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二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