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蒋某。被告钱某甲。原告蒋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乙。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被告婚前隐瞒有吸毒的恶习,婚后常对原告进行人身威胁和恐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不仅没有丝毫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分居已久,双方的婚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钱某甲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原告蒋某与被告钱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原告向原新浦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本案被告离婚,后该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双方仍未共同生活,亦缺乏沟通,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新民初字第2606号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蒋某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钱某甲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原告蒋某于2015年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钱某甲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婚生子钱某乙由其抚养,并在庭审中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该处理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钱某乙随原告蒋某生活,钱某乙的抚养费由原告蒋某一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20元(被告将其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