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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刚与杨玉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杨玉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刘刚,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杨玉猛,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玉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一年,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账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