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晓立与刁雪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立,刁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李晓立。被申请人刁雪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刁雪峰在连云港小康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13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李晓立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梓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