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冲山与王运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山,王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760号原告王冲山,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运生,男,汉族,成年。本院受理原告王冲山诉被告王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冲山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清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