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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冲山与王运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山,王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760号原告王冲山,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运生,男,汉族,成年。本院受理原告王冲山诉被告王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冲山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清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