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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兰焕才、马刚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庆中刑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兰某某、马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终止审理。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诉审刑抗(2015)2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裁定确有错误,以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本案镇原县人民法院(2013)镇刑初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该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而终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镇原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