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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立广与黄海龙、崔海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郭立广,农民。被执行人黄海龙,农民。被执行人崔海花,农民。申请执行人郭立广与被执行人黄海龙、崔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将车牌号为津G×××××大众牌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89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