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爱侠与樊红玉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侠,樊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侠,女,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樊红玉,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侠与被执行人樊红玉共有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樊红玉名下的本市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已设定抵押,并被多个法院先行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樊红玉目前无业,在上海市证券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银行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XXXXXXX.50元未履行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斌华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董钰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