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一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秩聪与郑琴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琴凤,张秩聪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一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琴凤,淄博泽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苏建华,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秩聪,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琴凤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琴凤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琴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琴凤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5.00元,由上诉人郑琴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伟杰审 判 员 李灵福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