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丁志亮与张红、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亮,张红、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丁志亮被执行人:张红、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2)二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丁志亮与被执行人张红、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红、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院《关于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二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肖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