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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沃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焕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