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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江文深与罗旭成、张燕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江文深,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智韬,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旭成,农民。被告张燕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深诉被告罗旭成、张燕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为6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文深负担。审判员卢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黄颖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