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09号原告:谭某甲,女,200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未到庭)法定代理人:段某,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士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乙,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