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修生与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修生,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肖继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修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代理人:李春俐,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宇轩花园11栋1层5号。法定代表人:权宁寿,职务董事长。一审被告:肖继成,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再审申请人杨修生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肖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杨修生的委托代理人李春俐送达了听证传票,定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20分进行公开听证,李春俐于2015年5月14日上午10时签收,但杨修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俐未按规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询问,且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修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