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金仁全与冠县恒远重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52-2号申请人金仁全。被执行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金仁全申请执行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冠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金仁全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12×××49账户的存款515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冠县支行开设的222122745387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佃陶执行员 张洪利执行员 张庆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