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文博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博,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刘佳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胡文博。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樊城区长虹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智勇,区长。第三人刘佳欣。原告胡文博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佳欣补偿安置一案,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文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胡文博负担。审 判 长 韩庆东审 判 员 吴晓芳人民陪审员 熊华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