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木荣诉被告施济生、戴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木荣,施济生,戴六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吴木荣,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施济生,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戴六连,女,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木荣诉被告施济生、戴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福建省长汀县某某镇某某路底层市场(所有权人为长汀县三圆市场物业管理部,所有权证编号为汀建房权证第68**号)以价值45万元为限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坐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某某镇某某路底层市场(所有权人为长汀县三圆市场物业管理部,所有权证编号为汀建房权证第68**号),保全价值为45万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吴木荣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球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