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韦某、顾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顾某,雷某,谢某,秦某,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徐亚琴,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某,个体开棋牌室。因赌博,于2006年1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某,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9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宠根,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金耀,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付佳,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顾某、雷某、谢某、秦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徐亚琴、富建国、张宠根、金耀、付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至1月9日期间,被告人韦某伙同顾某、雷某、秦某、谢某、唐某在平湖市钟埭街道环城西路506弄2号102室被告人顾某开设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雷某负责抽头、被告人秦某负责理牌、被告人谢某负责开门等工作,被告人唐某在赌场内放高炮,组织李天龙、李国锋、周勇等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韦某、顾某、秦某、谢某参与四次,非法抽头获利共计17600余元,被告人雷某参与三次,非法抽头获利共计11600余元。被告人唐某向他人提供赌资共计65000元。另查明,从被告人顾某处扣押现金8930元、从被告人谢某处扣押现金1390元、从被告人秦某处扣押现金6800元、从被告人唐某处扣押现金1500元;从被告人顾某处扣押筒子功麻将牌一副。上述犯罪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手机照片、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伙同被告人顾某、雷某、秦某、谢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韦某、顾某、秦某、谢某参与四次,抽头获利共计17600余元,被告人雷某参与三次,抽头获利共计11600余元,被告人唐某在赌场内为他人提供赌资65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参与2015年1月3日晚的开设赌场,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供述当晚没有负责抽头而在赌场内参与赌博,被告人顾某也供述当晚由其本人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故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雷某、谢某、秦某、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六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顾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雷某、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秦某、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韦某、雷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韦某、雷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三、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四、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五、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六、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扣押的现金共计18620元及筒子功麻将牌一副,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秦某、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晓人民陪审员 金 兰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贝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