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威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威,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王威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王威偿还现金92000元,后本院又将被执行人妻子张慧君银行存款共计226579.76元扣划至本院,张慧君表示认可。现本院已将此款项发放给申请人。在申请人收到以上款项共计318579.76元后,表示主动放弃剩余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不再向被执行人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康勃勃代理审判员 代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