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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贵欣与张运发与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504-1号原告王贵欣。委托代理人林兆杰,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玮,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发。被告张运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欣与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欣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运发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担保人李阳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华侨新村南面金桥新村X幢XXX房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运发名下位于海口市通华小区X栋XXX房;查封被告张运发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厦X座X幢X层X房;查封被告张运发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厦X座X幢X层X房;查封被告张运发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厦X座X幢X层X房;查封被告张运发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厦X座X幢X层;查封被告张运发名下位于海口市置地花园X幢XXX房;查封被告张运发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茂区南部X区X幢XXX房;查封被告张运发名下位于海口市傍海小区X幢XX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韦庆忠人民陪审员  黄照辉人民陪审员  冯莉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