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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冠朝与刘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冠朝,刘赛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404号原告周冠朝。委托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赛军。本院在原告周冠朝与被告刘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冠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冠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冠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冠朝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金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