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冠朝与刘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冠朝,刘赛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404号原告周冠朝。委托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赛军。本院在原告周冠朝与被告刘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冠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冠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冠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冠朝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金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