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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曲法执字第88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友铭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诚伟金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友铭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诚伟金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执字第88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友铭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东曲江县消防大队楼下。法定代表人:肖德明,经理。被执行人:广东诚伟金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翁源县铁龙镇林场团部内。法定代表人:温烈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友铭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诚伟金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曲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局、房管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xx元和扣押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和矿产品等财产;扣划的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扣押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以机械设备评估价xx元及矿产品折价xx元,共计xx元的价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但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韶曲法执字第8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黄模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