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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研铭、徐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研铭,徐惠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重字第8号原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余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爽,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金研铭,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徐惠风,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研铭、徐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