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研铭、徐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研铭,徐惠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重字第8号原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余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爽,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金研铭,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徐惠风,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研铭、徐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