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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与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49号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宪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宏斌。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纪国,总经理。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云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自2013年建立供求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制造墙纸的各种介质、色膏和色墨等原料。截至2014年12月,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72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履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7200元。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陆续为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提供制造墙纸的各种介质、色膏和色墨等原料。2014年10月8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0月8日,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货款287200元。2014年10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150元。2014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34150元的货物。2014年12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综上,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实际结欠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货款1872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支付货款。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可以证明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货款18720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被告拖欠不付,责任在被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货款187200元。该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负担额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浦晶煜 来源: